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 可减缴的收费项目
1.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1.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1.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1.4复审费
2 申请资格
2.1个人申请: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
2.2企业申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3 减缴额度
3.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3.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4 减缴限定
4.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4.2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5 减缴材料
5.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5.2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sipo.gov.cn/)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注:a、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费减备案时须选择预备案的自然年度,每一自然年度的费减备案资格有效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
b、每年的第四个季度起(即10月1日起)开入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
5.2.1个人请求减缴:
a、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原件。
b、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身份证者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签字。
5.2.2企业请求减缴:
a、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b、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三证或五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合件加盖公章。
5.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3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减缴材料原件提交至审核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材料,视为未通过审核。
6 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6.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6.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6.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6.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6.5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7 惩戒措施
7.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7.2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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